您好,欢迎访问常州龙正招投标有限公司官网!

服务热线:0519—89860086

联系我们

  • 联系人:母德云
  • 电话:0519—89860086
  • 邮箱:409913144@qq.com
  • 传真:0519—89860086
  • 地址:常州市天宁区青山湾文化创意产业园2-2号楼
政策法规
当前位置:主页 > 政策法规

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

发布时间:0000-00-00  点击次数:

财政部文件
财库〔2015〕124号

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
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

 

    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,高检院,各民主党派中央,有关人民团体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,各集中采购机构:
 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,促进实现“物有所值”价值目标,提高政府采购效率,现就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4〕214号)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:
 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(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),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(社会资本)只有2家的,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。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(社会资本)只有1家的,采购人(项目实施机构)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,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,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
  请遵照执行。


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2015年6月30日